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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海市瓶装燃气的送气服务行为,维护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气服务是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储配企业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以下简称瓶装燃气企业,特指的除外)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供应的瓶装燃气由送气服务人员送气到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瓶装燃气企业
第四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不得为过期瓶、报废瓶、改装瓶等不合格钢瓶充装或供应液化石油气。
第五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加强管理,瓶装燃气的气价(包括出站价格、到户价格)应保持在台州市均价的合理范围内,每月15日将当日气价报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送气协议,建立完善送气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第七条 燃气瓶装企业应在每年6月、12月将在册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瓶装燃气企业的送气服务范围为《燃气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区域,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九条 瓶装燃气储配企业应负责对其所属(包括提供气源的供应站点)的新招收送气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对初次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将培训人员名单报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后,颁发《临海市送气服务人员培训证》并做初次培训考核记录、盖章。
第十条 瓶装燃气储配企业应根据上级安排每半年度至少召集一次其所属(包括提供气源的供应站点)的送气服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并将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临海市送气服务人员培训证》继续教育栏上做好培训考核记录和盖章。
第十一条 瓶装燃气企业向燃气主管部门申领《临海燃气服务牌》时,必须提供送气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临海市送气服务人员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每个服务牌的信息对应一个送气服务人员,不得转借、出售他人。如有人员变更,瓶装燃气企业必须到燃气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供应站点的服务人员应自觉接受培训单位的管理,不定期检查送气服务人员的操作和服务情况。培训单位或瓶装燃气企业有权对送气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改正或如实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瓶装燃气储配企业培训的送气服务人员每年度累计出现3人列入黑名单的,取消该瓶装燃气储配企业的下一年培训资格。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站点所属的送气服务人员每年度累计出现2人列入黑名单的,该站点应停业整改。如再次出现,该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为不合格,发现仍在经营的,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送气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 送气服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
(一) 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已投保人身意外险;
(二) 有一定文化程度,能够阅读和填写相关资料;
(三) 熟悉掌握我市道路环境、送气地址;
(四) 经培训单位培训合格,持有《临海市送气服务人员培训证》;
(五) 必须取得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海燃气服务牌》。
第十六条 送气服务人员的送气服务要求:
(一) 遵守瓶装燃气企业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瓶装燃气企业或培训单位的管理,不得出现无故拒绝送气服务等情况;
(二) 加强燃气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燃气服务水平。送气服务时,必须统一着装,随身携带身份证和《临海市送气服务人员培训证》;
(三) 根据临海市《瓶装燃气安全管控工作方案》的要求,严格实行瓶装燃气实名登记和入户安检;
(四) 使用统一的送气三轮车,标色为黄色,配备两个4公斤干粉灭火器,悬挂《临海燃气服务牌》,并做好送气三轮车的日常保养维护;
(五) 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出现恶意加塞、随意变道、闯红灯等行为;
(六) 应根据就近原则,在距离送气服务区域最近的燃气企业规定地点上、下钢瓶。
第十七条 送气服务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燃气主管部门将其记入黑名单,取消送气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燃气相关服务:
(一) 未严格落实瓶装燃气实名登记,未填写记录或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 未严格落实入户安检,对用户三件套(减压阀、连接软管、卡箍)和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燃器具未做好安全检查,未向用户提出整改意见的;
(三) 倒灌、私自屯放钢瓶等严重不安全行为的;
(四) 未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五) 未在规定地点上、下钢瓶的;
(六) 出现累计3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 其他严重的危害行为。
第十八条 送气服务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燃气主管部门、瓶装燃气企业或培训单位有权将其记不良行为1次:
(一) 送气三轮车存在违规叠放钢瓶的;
(二) 恶意哄抬送气到户价格的;
(三) 钢瓶充装重量未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
(四) 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的;
(五) 未根据统一安排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的;
(六) 未使用统一的送气三轮车,或对送气三轮车进行改装、涂装,转借他人使用的;
(七) 不服从管理或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
(八) 其他轻微的危害行为。
第十九条 送气服务人员被取消送气资格后,由瓶装燃气企业收回《临海燃气服务牌》、《临海市送气服务人员培训证》、《临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登记表(送气工)》,并按折旧后的价格收回送气三轮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燃气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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